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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高新区、毫芜园区、谯城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力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对不良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公布期内,不得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拒绝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有亳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对于发生1人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扣企业信用分5分;对于发生2人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


四、对于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


五、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启动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依法降低或撤销资质,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1年。


六、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


七、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不力,一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并发通报的和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对同一行为连续两次通报的),记施工单位以及其项目责任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


(二)责令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同意,擅自复工的,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监理单位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工整改,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的,启动部门联动机制,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2年。监理单位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开展每月自查自纠和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评价的,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6个月。


(五)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六个月:


1、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2、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3、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4、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5、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6、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7、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六)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对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六个月:


(七)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


1、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2、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3、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4、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八)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六个月;


1、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2、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4、三类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无效的;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擅自动火作业的;


6、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7、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8、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九)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六个月;


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3、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4、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5、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6、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十)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六个月;


1、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2、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3、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4、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十一) 起重设备租赁、安装、维保、检测、使用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1年。


1、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备案的;


2、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7、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相应资质承揽安装拆卸业务的;


8、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九、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实体和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形成复核报告,作为记录不良行为依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各县,区住建局将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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